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它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并給予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占用道路停車泊位 從事商品宣傳促銷、擺攤兜售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經營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8月23日,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百色市停車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施行新聞通氣會上獲悉,這個備受廣大市民關注的《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實行。 據悉,該《條例》于2018年正式啟動制定工作,歷經3次審議后由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條例》共六章四十二條。 截至2019年3月,百色市機動車保有量達87.9萬輛,其中汽車36.2萬輛,摩托車51.7萬輛,另外電動車保有量44.3萬輛,年增長率約為11.7%。市區(qū)(右江區(qū))機動車保有量14.9萬輛,其中汽車8萬輛,摩托車6.9萬輛,而市區(qū)沒有建設專用的大型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僅設置0.21萬個。 《條例》規(guī)定,鼓勵利用道路、廣場、綠地、人防工程等公共資源的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利用公共資源的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不得影響公共資源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設用地等場所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條例》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行為: ◆擅自設置、撤除、損毀道路停車泊位; ◆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 ◆占用道路停車泊位從事商品宣傳促銷、擺攤兜售等經營活動; ◆其他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行為。 ●凡擅自設置、撤除、損毀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凡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凡占用道路停車泊位從事商品宣傳促銷、擺攤兜售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 ●不接受城市管理監(jiān)督部門勸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經營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時,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按照停車標示方向停放車輛; ◆按照規(guī)定的停車時段、停車種類停放車輛; ◆按照規(guī)定繳納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服務費; ◆不得損壞道路停車泊位設施;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在免費通路停車泊位上,車輛持續(xù)停放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條例》規(guī)定,道路停車泊位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按照同一區(qū)域路內停車價格高于路外停車價格的原則,并區(qū)分停車種類、停車時段、停車區(qū)域等因素確定免費停車時間和停車收費標準。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軍警車輛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免收停放服務費的其他車輛使用道路停車泊位的,免收停放服務費。 ●凡未按照停車標示方向,規(guī)定的停車時段、停車種類停放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駕駛人處1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處20元罰款。 ●凡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上車輛持續(xù)停放時間超過48小時的,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可以將該車輛拖移至指定地點停放,并及時告知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人申領。 《條例》規(guī)范了停車場的規(guī)劃與建設、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的使用與管理、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與管理,并設置了法律責任。主要包含以下幾大亮點內容: 亮點一:明確責任部門的監(jiān)管職責 為推進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條例》在停車場行政管理制度上,綜合我市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重新調整的內容,確定了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并按照最有利于停車場管理的原則, 指定由城市管理監(jiān)督部門統(tǒng)籌協調本轄區(qū)內停車場的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公共停車場和公共停車信息系統(tǒng)的監(jiān)管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guī)劃工作,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專用停車場的監(jiān)管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監(jiān)管工作, 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配合開展工作, 保證《條例》各項工作順利實施。 亮點二:制定停車場投資建設的激勵政策 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條例》對停車場建設管理、供地方式等方面的政策進行了規(guī)范和細化。如第九條第二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yè)設施;新建項目同步建設地下公共停車場和已建項目需要擴建地下公共停車場的,地下停車場的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符合劃撥供地政策的公共停車場用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應;在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內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應;對新建獨立占地、經營性的公共停車場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方式供應。 在第十二條規(guī)定中,對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利用道路、廣場、綠地、人防工程等公共資源的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設用地等場所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等方面進行規(guī)范。 同時,為了解決一些停車場擅自改變建設用途問題,第十五條作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建成的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縮小使用范圍。確需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縮小使用范圍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亮點三:呼應共享停車的發(fā)展趨勢 立法要有前瞻性,在共享經濟時代,盤活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應該成為每個領域的發(fā)展方向。因此,市人大常委會學習和借鑒其他地方的做法,在《條例》第二十條中規(guī)定:鼓勵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或者本住宅區(qū)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亮點四:確定停車場的信息化建設方向 為解決本市停車泊位供需矛盾,加強停車場的智能化、信息化應用,提升停車場及停車泊位的利用效率,《條例》規(guī)定了停車場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tǒng),積極倡導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停車技術設備和停車誘導指示系統(tǒng)管理停車場,通過網絡、停車誘導指示牌等,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信息服務。 亮點五:強化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和管理手段 為解決城市道路被私設停車泊位、設置障礙物、占用停車泊位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車輛短時停放收費等問題,《條例》以問題為導向,設置了道路停車泊位使用規(guī)范及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了道路停車泊位免費停車時間和停車收費規(guī)定,并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例如《條例》中規(guī)定了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上車輛持續(xù)停放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的,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僵尸車”問題,將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還可以將該車輛拖移至指定地點停放。 《條例》的出臺,將有效加強百色市停車場的規(guī)劃、建設、使用和管理,規(guī)范停車活動,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以后百色停車難,亂停車的現象 將得到很大的改觀了! |